2026-04-15 23:10:54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需结合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同性质,以及《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来理解。具体分析如下:
“法无授权不可为”适用于公权力主体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例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等行为,均需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授权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图:公权力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授权“法无禁止即可为”适用于民事主体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民事交易行为,属于私法领域。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即可自主开展相关活动。例如:
采购方式选择: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自主选择招标或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强制规定组建时间,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于开标前或开标后组建。
合同条款设定:在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可协商确定合同具体条款。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缩小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适用空间,具体表现为:
强制招标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采购人无权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严格程序要求:从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提交到评标专家确定等环节,均需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
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不得少于5日;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国有资金项目的额外限制:若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还需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如招标方式需经批准、资格审查主体需为招标人等。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边界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当事人仅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环节享有自主权。例如:
评标方法选择:法律未禁止使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可自主选择;
分包规定:法律未禁止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分包,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若法律存在禁止性规定(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则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