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0 19:42:59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审计署制定了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内部审计定义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五、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领导体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人员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人员配备与经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六、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七、审计结果运用
八、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