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最新回答
你是我所有的梦

2026-10-20 19:42:59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审计署制定了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内部审计定义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1.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五、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1. 领导体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2. 人员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3. 人员配备与经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六、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 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 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七、审计结果运用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2.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3.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4.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5.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八、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
  2.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3. 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4.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责任追究

  1.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1.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2.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3.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4.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

(注:以上图片为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文件的部分内容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