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附判决

【知产财经】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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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04:57:58

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虚构数据、数据产品、公共数据、数据权属、直播数据、社交平台数据、直播数据造假、涉众信息数据、平台大数据监测、经销商数据库等多个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型数据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认定。

  • 案例一: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司法规制

    案件主体: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襄阳某A科技公司、襄阳某B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

    案件内容:被告推广宣传聚合式智能刷流量软件,能自动在原告运营的短视频平台实施批量点赞、评论等动作,实现刷上热门等目标。

    判决结果: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案例意义:对刷量引流虚构平台数据行为给予负面评价,认为其动摇算法推荐功能基石,影响平台运营管理、商业推广秩序和正常用户体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 案例二: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

    案件主体:某软件公司诉安徽某科技公司。

    案件内容:原告作为电商平台运营管理者,将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形成的原始数据,经算法分析整合成数据分析产品。被告购买后允许他人远程登陆使用并收费。

    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案例意义:明确网络平台运营者对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未经许可将他人数据产品作为获利工具构成不正当竞争。

  • 案例三: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

    案件主体: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诉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

    案件内容:被告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发布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企业清算信息”,未说明是历史信息,造成用户误解。

    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消除影响。

    案例意义:明确企业使用公共数据应遵循来源合法、注重时效、保障质量、敏感信息校验原则,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 案例四: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

    案件主体: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诉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

    案件内容:被告开发运营“某群控软件”,在原告运营的社交软件上批量获取和同步互动好友聊天等信息。

    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例意义:明确数据控制主体对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擅自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且弊大于利的属不正当竞争。

  • 案例五:直播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案件主体:杭州某科技公司诉汪某。

    案件内容: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工作权限分析直播平台后台数据掌握中奖规律,通过关联多账号刷奖,离职后仍继续登录后台刷奖。

    判决结果: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案例意义:明确数据类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 案例六:社交平台数据的性质及数据爬取行为的认定

    案件主体: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

    案件内容:原告是社交平台运营方,被告使用技术手段绕过平台数据防护措施,爬取用户上传文章信息并商业化利用。

    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数据抓取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

    案例意义:明确经营者对平台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通过技术手段干扰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的行为应受规制。

  • 案例七:网络直播数据造假行为的司法规制

    案件主体: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某。

    案件内容:被告开发直播场控助手软件,操纵原告运营的短视频平台内直播数据。

    判决结果: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案例意义:明确通过虚假刷流量等方式帮助网络主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 案例八:涉众信息数据的权益保护

    案件主体: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何某、石某。

    案件内容:何某通过登录电商平台客服账号,使用爬虫软件爬取店铺客户订单记录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提现获利。

    判决结果:被告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意义:明确数据控制主体收集、使用数据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原则及规则,未经授权收集、使用数据可能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 案例九:对平台大数据监测结果的司法审查

    案件主体:某网络公司诉李某。

    案件内容:被告称手机丢失后网络支付平台账户被盗刷,获理赔后,原告后台数据监测分析系统提示被告虚假申报索赔。

    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1元。

    案例意义:法院采纳平台基于大数据分析形成的结论,明确用户不能对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时应承担不利后果。

  • 案例十:以“撞库”方式获取经销商数据库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主体: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网络公司。

    案件内容:被告以“撞库”方式查看、获取、使用原告经销商数据库信息。

    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5万元。

    案例意义:明确经销商数据库具有商业意义和价值,以“撞库”等不正当途径获取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