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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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05:10:01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定的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 管理原则与方针:

    管理工作应加强党的领导与顶层规划,保持行政区划总体稳定,变更时需遵循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行政管理、民族团结、巩固国防等原则。

    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城乡发展一体化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重大调整需及时报告党中央。

  • 变更考量因素:

    设立、撤销或变更隶属关系、界线时,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

    变更政府驻地时,应优化资源配置、便于公共服务提供;变更名称时,需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 管理职责划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具体管理,其他部门按职责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具体管理,其他部门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预算。

  • 审批权限与流程:

    全国人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简称或排列顺序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政府驻地迁移。

    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重大变更。

    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界线变更。

    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驻地迁移,批准后需报国务院备案。

    省级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

    派出机关审批: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其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管辖范围变更。

  • 设立标准制定:

    市、市辖区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镇、街道设立标准由省级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变更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基本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行政区划图及方案示意图、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变更实施与后续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需在审批机关批准后12个月内完成变更,复杂情况可延长6个月,完成后需报告审批机关。

    变更后需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更新行政区划图、确定并公布行政区划代码、向社会公告。

  • 信息系统与档案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行政区划管理信息系统,省级政府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需依法整理归档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材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档案部门制定。

  • 监督与责任追究:

    上级政府需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对未及时完成变更、备案、信息报送的行为,责令限期完成;对擅自变更行政区划、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处分责任人员并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