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的说法

关于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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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开挖掘机你会爱我吗

2023-11-06 10:01:35

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需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 最小化原则: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就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比如某机密级文件,其知悉范围可能就限定在负责该事务的具体科室的几位工作人员。
  2. 审批原则: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例如非经办部门人员因特殊工作需求需知悉某国家秘密文件内容,就需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
  3. 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外交外事等领域中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事项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也应围绕这些规定进行限定。
  4. 严格监督与管理: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要严格监督,一旦发现超出知悉范围让不应知悉者知悉国家秘密的情况,按《泄密案件查处办法》认定为泄密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比如未经允许使文件内容被非相关人员知悉,可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